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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弛有度办“小案”让更多劳动者“出得去”“管得住”“矫得好”

时间:2024-04-30 12:34:33    作者:编辑    来源:本网    浏览:

“我一定会遵守社区矫正各项管理规定,同时珍惜机会好好工作,多为社会作贡献……”4月26日,蕲春县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收到了社区矫正对象邓某的反馈。

邓某系经常居住地为鄂州的一名车间操作工人,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在户籍地蕲春县接受社区矫正。

为不影响工作,邓某向蕲春县司法局提交了变更执行地申请,希望在鄂州市某区接受社区矫正。然而该区社区矫正管理局以邓某“提供的材料不足以证实其工作及经常居住地在鄂州”且尚在严管期为由,不同意接收。

眼看单次批准外出期限即将到期,而工厂生产线不会停,若经常请假耽误工厂流水线作业可能被辞退,邓某焦急之下向蕲春县检察院申请监督。

2月27日,该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立即开展调查。经查,邓某系鄂州市某公司生产车间操作工人,经常居住地为鄂州,邓某提交申请的事由属实。邓某因文化程度所限,尚未与该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其之前提交的申请变更执行地证明材料中的关键内容有瑕疵,证明力不足,因此鄂州市某区社区矫正局拒绝接收。

找到问题症结后,检察官建议邓某补充完整材料,用以证明其工作地确实在鄂州市某区且公司提供固定居所。同时,通过查阅社区矫正相关规定,认为社矫人员“是否为严管类别”通常仅作风险评估考量,并不能作为审查其变更执行地申请的法律依据。另外,从调查情况看,邓某原案主观恶性较小,已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社会危险性较小。因此,邓某可再次补充证明材料申请变更执行地。

但考虑到邓某刑期较短,且再次申请变更执行地的周期较长,不能及时有效解决当务之急,于是检察官建议邓某放弃变更执行地申请,继续留在蕲春县执行社区矫正并向该县社区矫正局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

在进一步了解邓某的家庭经济状况、主观上配合外出期间社区矫正监管意愿度等情况后,2月29日,该院向蕲春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批准邓某的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申请,并加强定位监管、思想教育和跟踪回访。社区矫正工作局采纳了该院的监督意见,当日批准了邓某的申请,让邓某得以及时回车间上班,解决了他的燃眉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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